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某,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申请人:闫某,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酒泉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某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闫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提供了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闫某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酒泉肃州路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共计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吴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