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清远市裕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清新区××××××××××××××(住改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5561Y。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秩正,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嘉琪,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身份证号码441××××××××××××*。
审理经过
原告清远市裕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嘉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清远市裕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清欠费为由,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裕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清远市裕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清远市裕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清远市裕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欧阳志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谢 哲 君 书 记 员 韩 慧 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