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渠继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邵明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邵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张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邵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审理经过
渠继峰与邵明安、邵辉、张亮、邵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鲁0403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邵明安、邵辉、张亮、邵鸿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渠继峰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无保全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于2018年9月27日调查了被执行人邵明安、邵辉、张亮、邵鸿的财产及收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邵明安、邵辉、张亮、邵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发布被执行人邵明安、邵辉、张亮、邵鸿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邵明安、邵辉、张亮、邵鸿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渠继峰,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邵明安、邵辉、张亮、邵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鲁0403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渠继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邵明安、邵辉、张亮、邵鸿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