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天河区×××××××××信广场办公楼62层。 法定代表人:光冨眞哉。 被告:惠州市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1。
审理经过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惠州市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叶志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春琴 书 记 员 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