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龙凤英,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军,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江,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刘其军,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申请人:杨旭,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铜仁交旅集团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山分公司,住所地铜仁市万山区镇西牛井。
法定代表人:杨明。
被申请人:铜仁交旅集团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水晶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胜忠。
审理经过 申请人龙凤英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现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出现前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龙凤英的申请。
申请保全费50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元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