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法定代表人:王延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任有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马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彭桂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孙春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有云、马尚军、彭桂芳、孙春寿、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3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8179.3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28179.3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228179.30元,执行费3323元未交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案件款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3执16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米一漫 审判员 赵义云 审判员 辛奇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邵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