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晓娟。 被执行人:丛自武。

审理经过

关于刘晓娟与丛自武执行一案。现因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丛自武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田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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