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巩持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李在阳,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濮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持飞与被告李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巩持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关胜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