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申请执行人:李童节,男性,****年**月**日出生,住西华县。
被执行人:周口市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600556938651Q,住所地周口市太昊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薛四有,。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童节与周口市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