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春艳(又名柳春燕),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荣,男,新绛县汾河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东东,男。

被告:韩海霞,女。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春艳与被告王东东、韩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柳春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13万元及2019年4月11日至还清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1.5分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4月10日,本利暂合计153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王东东堂兄弟王超同在农银人寿XXX公司工作。2019年4月初,被告王东东将王超介绍与原告相识,在被告王东东提出向原告借款后,原告先后于2019年4月6日、4月10日、4月11日分别向被告王东东农业银行账户XXX转账5万元、2万元、8650元,后来又通过王超给被告韩海霞51350元,二被告共借原告人民币13万元,双方约定利率1.5分,约定2020年4月19日归还,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分文未付。2020年6月20日,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王东东给原告出具了借款13万元的借条,并约定2020年底还清,然而被告再次言而无信,因被告王东东与被告韩海霞系夫妻关系,此款用于二人的生产生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为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柳春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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