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杨宝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段秀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河北景之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长城西大街1号通泰世纪金座1号楼4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郭春福,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六景微谷张家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长城西大街1号通泰世纪金座1号楼4层14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军。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秀生与被执行人河北景之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宝林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第三人六景微谷张家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景微谷公司)对被执行人河北景之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占地补偿款)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杨宝林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杨宝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异议人杨宝林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春香
人民陪审员 李**飞
人民陪审员 宋慧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婧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