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润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永胜县。 被执行人云南天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永胜县永北镇环城东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2MA6PCL5214。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润荣与被执行人云南天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云南省永胜县永劳人仲案字【2020】45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22000元。执行费23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余债务人民币22000元、执行费人民币230元未交纳。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到永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其它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芮荣昌 审判员 毛亚飞 审判员 程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