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景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陈景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景胜、陈景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景阳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宝丽凤凰城9号楼2单元202室。
二、查封被执行人陈景胜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阳光丽景小区4-2-201。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