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州市天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光明大道230号富安居(国际)家具建材广场第壹层第A1001、A100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峰,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63号绿地中央广场B3号楼十层10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贤广,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斯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原审第三人:岑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上诉人贺州市天耀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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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广、黄斯迪以及原审第三人岑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0)桂1102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州市天耀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贺州市天耀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