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唐小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沧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2017)云0828刑初2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小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岩红、魏宇帆、李文兰、李长保人民币230070.4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8)云08刑终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小生犯交通肇事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31784元。该犯于2018年8月13日被交付执行。判决生效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云08刑申5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再审。经本院2019年11月21日调解,作出(2019)云08刑再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告人唐小生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35462.4元,同案民事赔偿义务人邓应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43105.6元人民币。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21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唐小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小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11月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且本考核周期内有超出月狱内消费限额的情况。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消费汇总及资管系统综合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唐小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唐小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