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树英,女,****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樊淼,女,****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系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卢树英与被告樊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树英、被告樊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卢树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樊淼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伍拾万元(5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月1.5%计算至偿清之日止(截至2021年1月已经尚欠原告利息3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樊淼因冷库流动资金的需要,在2018年1月31日向卢树英借款50万元,樊淼向卢树英出具了《借条》,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50万元给被告。后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均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代理人答辩:原告方的部分诉请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该《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被告方给付的相应款项应扣减为本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曾革兵、樊淼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卢树英提出借款,卢树英于2018年1月30日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向曾革兵账户转款255000元,通过银行取现后指示其妹妹卢素惠将245000元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的方式交付给曾革兵,2018年1月31日,曾革兵、樊淼共同向卢树英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为5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曾革兵、樊淼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借贷关系产生后,曾革兵于2018年3月起至2020年9月每月不间断向卢树英农村信用社账户转款7500元,共计转款30次,合计225000元,以上225000元卢树英陈述是以月利率1.5%计算支付的利息。后余款未偿还,故卢树英提起诉讼。

另查明,曾革兵已于2020年10月去世。

上述法律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一张、《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农村信用社个人账户明细》等证据在卷佐证,故作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针对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原件一张、《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其《农村信用社个人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其主张,庭审中,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以及借款的金额均予以认可。故对双方的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尚欠原告的本金及利息的问题。从卢树英向本院提交的《农村信用社个人账户明细》中可见,双方借贷关系产生后曾革兵于2018年3月4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期间,每月向卢树英农村信用社账户转款7500元,共转款30个月合计225000元,其按月以7500元转账在金额上有一定的规律性,与卢树英提出的按本金50万元以月利率1.5%计算利息的主张相吻合,符合常理,本院予以认定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1.5%。关于被告提出“双方未约定利息,故被告方给付的相应款项应扣减为本金”的抗辩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且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故本院认定被告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被告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原告利息至2020年9月2日。

因该借贷关系发生于****年**月**日前,且该案属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被告已支付的部分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自2020年9月3日起的利息,不能超过起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原告诉请按月利率1.5%计算已超过利息保护上线,故本院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支付自2020年9月3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由樊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卢树英借款本金50万元;并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支付自2020年9月3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76元,减半收取4588元,由樊淼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段青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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