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石启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潘元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杰与被执行人石启顺、潘元霞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702民初6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杰以该案需腾退被执行人房屋,执行周期较长为由,特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先行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被执行人腾退房屋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胡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702执恢1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何李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周 栋 代理书记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