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饶彬。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饶彬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饶彬在XXXXXXXXXX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288.5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饶彬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88.5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 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