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前进路三径书苑2--3号楼之间裙楼北第五间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U5RT71(1-1)
法定代表人:魏沈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龙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龙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安徽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