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永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
申请执行人:郭锐,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被执行人:闭孙仁,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郭永云、郭锐与被执行人闭孙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323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请求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闭孙仁支付申请执行人郭永云、郭锐租金19100元及资金占用费3533.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65元,案件执行费24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及时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存款、住房公积金、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闭孙仁在广西武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设的账户有存款4594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有存款1814.49元,本院已划拨该存款。另发现被执行人闭孙仁在广西武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设的账户有存款收入,本院已裁定每月划拨该账户收入500元,直至履行完毕义务为止。除上述财产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本院查明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立即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但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书面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