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3XA8WG3G,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北、黄河北街东2号楼1单元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张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国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毛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