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723452464965L。

法定代表人:周鹏,系该局局长。

住所: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钧,男,汉族,1974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系平昌县房管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被告:王丽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诉被告王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丽华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撤回对被告王丽华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沈 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俊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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