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六同商会,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西郊巷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225030788967753。
法定代表人:刘栋书。
被执行人:董泽云,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桂花村。
被执行人:韩小红,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外西街。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03民初14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2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六同商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泽云、韩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偿还借款550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董泽云、韩小红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董泽云、韩小红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在宜宾市南溪区房地产管理局、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溪区分局、宜宾市南溪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董泽云与案外人董珈汐、董文龙、李福莲共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桂花街一组的自建房和韩小红案外人杨汉春共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文兴街商业服务房,本院已对上述房屋进行查封,因本案系自建房和轮候查封,故暂时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四、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对被执行人董泽云、韩小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电话谈话的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董泽云、韩小红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符合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