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鸿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肖晟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隆回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鸿飞与肖晟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的(2018)湘0524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肖晟哲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周鸿飞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由肖晟哲偿还周鸿飞借款本金41000元及利息5020元。2018年8月7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0.5%计算,息随本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2元,由肖晟哲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于2021年3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3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17日起向隆回县工商局、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和不动产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3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号。2021年5月2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号4090元。2021年6月17日经调查,除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4090元外,经实际调查原单位已被辞退,现正在监狱服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5月2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除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409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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