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219011601759,住所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中华路131号。 被执行人:广西上思县桂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21MA5K9FAJ39,住所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花园R6-7-103号。 被执行人:防城港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56156077XH,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市中心滨海大道南侧“中央海洋公园”1号楼二楼208室。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0621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被执行人防城港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半岛大平坡火烧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正在由另一个关联案件进行处置,待处置后可连同本案一并清偿,但短时间内无法处置完毕。本院已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8月23日撤回申请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0621执2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梁家产 审判员 叶小鹏 审判员 谢金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零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