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孝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同市人,职业司机,现住怀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斌,山西剑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辛利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住所地怀仁县迎宾广场西侧。
负责人:马占权,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山西庭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孝德诉被告辛利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被告辩称
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于2017年5月14日作出(2017)晋0624民初214号民事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晋06民终554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7)晋0624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发还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孝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斌,被告辛利强,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孝德提出诉讼请求:一审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6476元。重审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9949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20日6时许,邢光驾驶被告辛利强的×××(蒙J/M342挂)号半挂货车,沿1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出事地点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周吉明驾驶的×××(晋B/AW15)号半挂货车追尾相撞,造成被告辛利强×××(蒙J/M342挂)号车的驾驶人邢光及乘员李孝德受伤,车上货物部分损失,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阳原县交警大队认定邢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吉明无责任。事后原告入住大同第五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李孝德右侧外踝骨折、右足第3.4跖骨骨折、左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下唇软组织挫裂伤,牙外伤,住院治疗94天,住院费用20500元已由被告辛利强支付。2016年6月份原告安装假牙自己支出医疗费2400元。后经司法鉴定原告构成10级伤残。被告辛利强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险、座位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辛利强承担。
二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辛利强自愿承担已为原告李孝德治疗支出的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自愿于2017年12月28日前一次性赔付原告李孝德10万元。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957.25元。
三、原告李孝德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957.25元。
案件受理费382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14.5元,由原告李孝德负担957.2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负担957.25元。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