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 曹运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新生路*号。 被告 庞全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郭村镇田桥行政村田桥村*号。
案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4295元及利息4859元(自2019年6月3日计算至2021年6月2日);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
原告曹运红与被告庞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庞全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曹运红以《借条》为凭主张被告庞全建向其偿还借款24295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曹运红另主张被告庞全建向其支付自2019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2日,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4859元,符合原、被告《借条》的约定,且原告曹运红在本案中仅主张上述期间的利息,对被告庞全建并无不利,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庞全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庞全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曹运红偿还借款24295元及利息48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庞全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沛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晓琳 书 记 员 牛亚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