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刑事审判庭移交。
申请执行人:刘文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南省长葛市。
申请执行人:吴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齐发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滑县。
被执行人:韩广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审理经过
韩广泽盗窃罪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26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人韩广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二、责令被执行人韩广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吴宇3529元、退赔被害人刘文涛1678元、退赔被害人齐发民6000元”。因韩广泽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刑事审判部门于2021年3月31日申请强制执行,现已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
二、2021年5月31日、6月1日、9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零星存款,本院依法冻结64.5元,申请人暂不要求划拨,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10月2日,本案执行员与另一申请人齐发民一同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情况,其父母对被执行人很是失望,声称已经断绝父子关系,被执行人从小就惹是生非,现在人在哪里,家人也不知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由于被执行人韩广泽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1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1年6月9日,8月5日,经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登记信息。
七、2021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韩广泽采取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但尚未实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向申请人询问是否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申请人表示暂不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
截止目前,本案执行标的为22207元,执行到位0元,尚余案款22207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