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斯考特·凯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开封市博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穆家桥街88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刘永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隆,河南仁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河南仁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博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2021年7月5日,原告因自愿撤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博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宏丞
审
判 员 刘佳欣
审
判 员 刘君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