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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对原告杨红缨、杨飒缨与被告周西庆、吕文广、东阿县民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阿县东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浙0105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全文中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补正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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