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德令哈永盛涂料店,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昆仑南路37号。 经营者,陈昌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被告:刘爱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德令哈永盛涂料店与被告刘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德令哈永盛涂料店于2021年9月22日以原告名称书写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德令哈永盛涂料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德令哈永盛涂料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令哈永盛涂料店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桂香 人 民 陪 审 员 陈 财 人 民 陪 审 员 郑明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玛 瑙 书 记 员 蒋清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