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单位:本院审判庭。
被执行人:郑健明,男,汉族,1971年出生,广东省汕头人,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5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粤0512刑初131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追缴被执行人郑健明欠缴的罚金1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健明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汕头市濠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法院执行业务系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郑健明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故本次执行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粤0512执1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