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占宾,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623198005045539,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被执行人:张晓东,曾用名张剑,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623198507295714,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
被执行人:王浩,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1023198908260033,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
被执行人:祁绍业,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601197507115936,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被执行人:狄红彦,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623197707110337,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被执行人:郭建强,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623197110034378,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被执行人:闫振峰,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623197611020070,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被执行人:张利斌,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601197609102116,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被执行人:段虎杰,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1023197410270010,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被执行人:张小建,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634197706182813,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占宾、张晓东、王浩、祁绍业、狄红彦、郭建强、闫振峰、张利斌、段虎杰、张小建罚金一案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刑终69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占宾、张晓东、王浩、祁绍业、狄红彦、郭建强、闫振峰、张利斌、段虎杰、张小建采取了如下措施:
立案后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占宾、张晓东、王浩、祁绍业、狄红彦、郭建强、闫振峰、张利斌、段虎杰、张小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6月8日至7月26日,给被执行人段虎杰、张小建、王浩、张晓东、张利斌、祁绍业、闫振峰、张占宾、狄红彦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3、2021年8月24日经临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利斌、祁绍业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5日经襄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占宾、张晓东、狄红彦、郭建强、闫振峰、段虎杰、张小建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浩名下位于襄汾县房屋,已抵押。
4、2021年8月25日至8月27日,对被执行人对张小健、祁绍业、狄红彦、闫振峰、段虎杰、郭建强、张晓东、张占宾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2021年8月25日王浩缴纳罚金5000元,已上缴国库;2021年8月9日对张占斌名下车辆(大众桑塔纳)挂网拍卖,成交金额14000元,已上缴国库;2021年8月27日段虎杰缴纳罚金80000元,已上缴国库;2021年8月9日对张利斌名下车辆(福特翼虎)挂网拍卖,成交金额48500元,已上缴国库;2021年9月17日郭建强缴纳罚金11200元,已上缴国库。
6、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张占宾、张晓东、王浩、祁绍业、狄红彦、郭建强、闫振峰、张利斌、段虎杰、张小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占宾、张晓东、王浩、祁绍业、狄红彦、郭建强、闫振峰、张利斌、段虎杰、张小建有其他可处置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