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黎国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兴业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黎国业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处罚金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924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纳罚金的内容,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应支付罚金700000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黎国业应履行的罚金刑已支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924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