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双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发达路隆升南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徐文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钊,男,满族,该公司职员,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双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 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双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