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太原市金色时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河北秉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某,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金色时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