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点解紧固件门市。
被告:陕西秦川格兰德机床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点解紧固件门市与陕西秦川格兰德机床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点解紧固件门市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点解紧固件门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点解紧固件门市撤回对被告陕西秦川格兰德机床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陕西秦川格兰德机床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