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商丘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张立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盼盼,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李月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珍珍,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与李月英系夫妻关系。
审理经过
原告商丘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月英(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盼盼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珍珍、马春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1364元(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滞纳金(自2020年4月1日按欠费金额的日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国际小区的物业公司,为该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该小区18-3-402室的业主,其房屋面积145.75平方米,物业费为每月每平方0.78元。被告从2020年4月1日至今一直没有缴纳物业费,截止到2021年3月31日,已欠原告物业服务费1364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无正当理由一直拒绝缴纳,其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未履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业主拒交物业费合理合法。如:1、小区私搭乱建,公共绿地被损坏、侵占,小区环境卫生恶劣,严重危及业主的生命安全;房屋内公共上下水管道不畅、污水横流,车辆也曾被小区楼体外落水管砸坏,多次找物业迟迟不给说法;2、因原告管理不善,导致被告清理房间污垢花费2730元,维修车辆支付550元,至今未得到解决。第二,被告拒交物业费完全是因为物业公司违约行为造成,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新城国际小区18号楼3单元402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45.75平方米。2010年10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房屋所在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0.78元/平方米/月。协议签订后,被告缴纳物业费至2020年3月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并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已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364元(145.75.㎡×0.78元/月/㎡×12个月),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物业服务不到位及财产损失的答辩意见,物业公司提供服务是由众多已交费业主所交纳的物业费来维系的,如部分业主因自己不满意物业服务标准,就拒付或少付物业费,则势必损害了那些按时足额交费业主的利益。但如果物业公司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已对答辩中所称的财产损失另案主张了权利,且该请求与本案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项下的物业费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对此不予审理。所以,被告以原告提供物业服务不到位及财产损失未得到解决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交纳违约金的诉请,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被告现仍居住在案涉小区,原告仍继续向被告提供服务。虽然案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欠缴物业费的违约金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但创建和谐、文明、美丽、有序的小区环境是每个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的责任,为进一步督促原告完善其物业服务,缓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月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商丘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364元。
二、驳回原告商丘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月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