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交人:临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张鹏,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临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张鹏盗窃罪追缴罚金、责令退赔一案中,移交标的额为13,495元。经查,被执行人张鹏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不动产登记。被执行人张鹏名下有车辆登记,我院于2021年4月27日将该车籍予以查封。2021年4月24日我院向被执行人张鹏下发限制消费令。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哲 审判员 朱光华 审判员 尹晓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