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爱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蕲春县刘河镇彭**村三组*号,身份证件号码42112619710701477X。

申请执行人邓春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蕲春县狮子镇赵畈村*组,身份证件号码*。

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武君,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周辉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蔡桥乡龙口村*组*号,身份证件号码*。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爱生、邓春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辉辉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2021)湘0523民初5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辉辉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爱生、邓春鹏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爱生、邓春鹏与被执行人周辉辉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本案案款及受理费共计70072元,由被执行人周辉辉在2021年8月30日之前支付1万元,2021年12月30日支付2万元,2022年6月30日之前支付2万元,2022年12月30日支付20072元,另被执行人周辉辉在本协议签订后,还需按年息12%支付利息直至本金还完之日。因本案需长期履行,故本案先行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13)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3民初5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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