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山县百姓心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镇八街中大中路55号(原粮食局)一至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MA108F724Q。
法定代表人:周学凯,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
被告:周卫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苑小区市南2厅1、2层嘉美干洗店。
审理经过
原告黑山县百姓心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黑山县百姓心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黑山县百姓心物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