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道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林盛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郑道洪与林盛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郑道洪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道洪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在未交纳诉讼费的情况下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郑道洪撤回起诉。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超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张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