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太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
被执行人:赵澍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审理经过
李太伦与赵澍男债权一案中,洛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2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赵澍男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李太伦4315960元,被执行人赵澍男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太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赵澍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赵澍男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被执行人赵澍男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8月9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公积金等发出查询通知。
1、查封赵澍男位于洛阳市涧西区××街坊××房产(世纪华阳)一套,不动产权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已依法查封。
2、查封赵澍男位于洛阳涧西区××与龙鳞路交叉口东南侧名门半山溪谷*幢*-负101房产一套,预告证及证号为:豫2018洛阳市不动产证明市第00358209,已依法查封。
3、查封李蔓位于洛阳市××区××大道以南正大国际城市广场暨市民中心西地块7幢1203房产一套,预告登记证号为:201900058427,已依法查封。
4、查封赵澍男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路北侧××层甲××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已依法查封。
5、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名下洛阳全部房产,因特殊原因,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
三、向被执行人赵澍男,送达了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惩戒措施,决定对被执行人赵澍男予以司法拘留,因未找到被执行人赵澍男,司法拘留未实施,终本期间不停止处罚措施的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315960元,案件执行费45560元,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申请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赵澍男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太伦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