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建中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21NL5Q。 法定代表人唐自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明(特别授权),男,****年**月**日出生,苗族,系申请执行人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夏玉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229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夏玉丹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夏玉丹彩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2、于2021年5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夏玉丹无存款、无证券、无网络资产、无可直接处置车辆、无工商登记。 3、于2021年5月18日向怀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靖州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夏玉丹无公积金记录。 4、于2021年5月18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夏玉丹无收益类保险记录。 5、于2021年5月18日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夏玉丹的不动产,被执行人夏玉丹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以上情况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直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代理人石明,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其未能进行提供。 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将被执行人夏玉丹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和失信被执行人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正式约谈石明,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夏玉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石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答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夏玉丹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全部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5000元及利息,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方小泉 审判员  蒋茂武 审判员  罗 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兮雯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