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玉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被执行人:吴晓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玉萍与被执行人吴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83民初60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玉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吴晓峰向申请执行人李玉萍归还借款60000元、首饰赔偿金10000元,利息损失10000元,合计8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吴晓峰发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晓峰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执行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元。截至2021年4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5000元。
综上,申请执行人李玉萍与被执行人吴晓峰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1)浙0483执513号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执行员 沈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