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现住吕梁市。
被告:刘×,现住吕梁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李×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