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强制医疗人冉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农安县。现在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强制医疗。

法定代理人冉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法定代理人付小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省涪陵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向本院申请对被强制医疗人冉某解除强制医疗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2015年5月4日15时许,被强制医疗人冉某在农安县黄鱼圈乡单家店村3社自己家中,用菜刀将其弟弟冉晨林杀死。经鉴定,冉晨林应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5年5月15日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对被申请人冉某进行精神鉴定,被申请人冉某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2015年12月17日本院对冉某做出了强制医疗的决定,经过二年多在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的医疗,该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并提供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被强制医疗人员诊断评估报告、解除强制医疗意见书。认为,强制医疗人贾学明入院后给予氯氮平等药物系统治疗,目前病情稳定,精神症状消失,自知力存在,社会功能恢复,治疗达临床显进程度,对他人、自身及公共安全已无危险性。特此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案件办理过程中,经本院询问被强制医疗人冉某的法定代理人表示被强制医疗人冉某在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强制医疗期间,其家人每三个月探望冉某一次,据其了解目前冉某每天还继续服用八片药物,没有康复,不能出院,所以不同意解除强制医疗。

上述事实,有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被强制医疗人员诊断评估报告、解除强制医疗意见书及本院询问被强制医疗人冉某的法定代理人付小琴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强制医疗人冉某在二年多的治疗过程中,虽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出具被强制医疗人员诊断评估报告、解除强制医疗意见书,认为被强制医疗人贾学明对他人、自身及公共安全已无危险性。但被强制医疗人的法定代理人表示冉某每天还继续服用较多药物,没有康复。所以应继续对其进行强制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强制医疗人冉某继续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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