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张家川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
被执行人:王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刑庭移送执行王某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5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3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缴纳罚金400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传统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在甘谷监狱服刑,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维审判员李慕尧审判员马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