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银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执行人:周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执行人:王秋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王晓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执行人:费艳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宋银锑与周霞、王秋义、王晓迪、费艳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豫022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霞、王秋义、王晓迪、费艳民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明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仲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