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鲁拖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冶源街道临九路与米山路交叉口南15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徐永峰。
被告:山东伟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与凤凰街路口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管振宇。
被告:管振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王素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管寿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刘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鲁拖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伟大工贸有限公司、管振宇、王素娟、管寿坤、刘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鲁拖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拖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鲁拖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14元,减半收取计138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7元,由山东鲁拖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